聖座教育部的法令--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(Decr. Cgr. Studiorum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1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內 容

1.「能」(Potentia)與「行」(Actus),如此區分一切實有(Ens),意使凡是有的,或是純粹的「行」,或是必然地由「能」與「行」,彷彿由第一以及內在之原則所組成者。

   
註 釋

*比約第十世,於一九一四年六月廿九日,自動頒發「天使博士」詔書,命令全義大利的哲學班,都「要聖善地記住聖多瑪斯所宣佈的主要原則」。因此,某些多瑪斯派的人士,便乘機呈上他們所謁力衛護的二四個形上論題,請聖座教育部部審核,一九一六年三月七日聖部便宣佈說:這二四個哲學論題,完全表達了聖多瑪斯的真正學說,理當被認為是安全無誤的準則。(ASS8 (1916)157)。但,這不是絕對的義務,一定要遵守這些準則,正如誰也沒有一定要依恃聖多瑪斯的義務一樣。況且這些準則,儘可予以廣義的解釋。特請參閱:Ep. Benedicti XV 「Quod De Fovenda」19-3-1917 (Acta Romana S.I.a.[1917]318s.Zk Th.42[1918] 206s)

 此外亦可參閱:Pius XI:*3666;Pius X11:Alloc.ad alumnos 24-6-1939 (AAS31 [1939]246;Alloc.ad sodales O.Pr. 22-9-1946 (AAS38[1946]387);尤其要參閱:Aollc .ad memb.Univ.Gregorianae.17-10-1953 (AAS45 [1953]684-686)

 Ed :AAS 6 (1914)384ss。

 見3601-36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2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內 容

2.由於「行」就是完美(Perfectio),所以「行」祇受「能」的限制,因為「能」就是「完美」的容量(Capacitas)。因此一「行」若是純粹的「行」(Actus purus ),則這「行」是無限制的,且是唯一存在者,但若「行」是有限制的以及眾多的,則它與「能」,必有實在的組合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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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3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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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為此,依照存在的絕對情況而言,只有一個天主是自有的(Subsistit),只有祂是最單純的,其餘一切的有,都是分享祂的存在(有)。而限制其存在的固定本性,是由本質與存在實際不同的兩個原則所組成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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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4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內 容

4.「有」的命名,來自存在;它意指「天主」,且指受造之物;但這不是以單義的方式(univoce),也不是以一字多義的方式(雙關語Aequivoce),而是以類比方式;而這類比的方式(Analogice),或由歸屬(Attributio),或由比例所成。(Proportionalitas)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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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5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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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此外,在一切受造物中,委實有存在的主體,與其他次要的形式,即由其他依附體的組合。這種組合,除非這存在,實為各別的本質所接受,則無法予以瞭解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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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6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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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除了絕對的依附體之外,還有相對的依附體,即對某物而言的關係,雖然這關係本身,並不指一樣依附某物之物,但常能在事物中,找到它的原因,是以,它有與主體互別的,實在的東西(entitas)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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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7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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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精神物在其本質上,絕對單純,但它仍然有雙重的組合,即本質與存在的組合,以及自立體與依附體的組合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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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8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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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但受造之物體,就其本質而言,是由「行」與「能」組合而成;這「能」與「行」,在本質的情形下,可被稱為「質」(Materia)與「模」──(形)--(Forma)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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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09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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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而這兩部份中,也沒有一個部份,就其本身而論,沒有一個部份,擁有自己的存在,藉它自己而被生或被滅,亦不被置於範疇之中,唯有藉還原的方式,才可作為實體自立體的原則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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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0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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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雖然有了物性,就有完整部份的擴展,但就物性而論,自立體(實體)是自立體,量是量,二者不是同一件事;即自立體本身,是不可分的;所謂不可分,不是說它像[幾何]點一般,而是依照它是一種超乎量的界線;因為把擴展賦予自立體的「量」,與其自立體,實在有其區別之處;而它實是一種依附體(Veri nominis accidens)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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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1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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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為「量」所限定的物質,是個體化的原則,即在同一性質的範疇內,一個個體,與另一個個體,有數量上的區別;這在純精神體上,是不可能的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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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2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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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同樣地,「量」使物體,有一固定的所在,而且只有一個所在,即使它如此存在,乃是出自任何別的能力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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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3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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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物體被分為有生命的與無生命的兩大類,在生物內,為使在同一主體內,自身具有自動的部份,也有被動的部份,必有自立的形式,這就是我人所說的靈魂。而這靈魂,必須具有有機的組織,亦即具有許多不同的部份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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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4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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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,生魂與覺魂,不能單獨存在,亦不能單獨受生;它們祇不過是生命及生活的原則而已。它們既然完全依賴物質,則一旦組合遭受破壞,立即隨之而損壞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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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5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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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相反地,人的靈魂,本身就是自立體;迨那接受她的主體,一有了充份的準備,天主就創造她(靈魂);她就她的本性而論,是不能被損壞的,而且還是永生不死的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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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6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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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這靈魂與肉身之結合,是如此密切,竟成為這同一肉身的唯一自立體形式,此即人之所以為,為動物,(為生物)為物體,為自立體為「實有」的理由。因此靈魂供給人一切主要的各種美善。此外,她給肉身存在的「行」為,而她也藉此而自存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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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7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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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官能分有器官的與無器官的兩種都是自然而然地由人靈發出:但前者以組合物為主體,感官屬之;後者僅以魂為主體(理智屬之);所以理智是內在地獨立於器官中的官能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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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8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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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.理智必是非物質的,而且,按其脫離物質的情形而有悟性(Intellectualitas)程度的差別;理智的適當對象,一般來說,是實在--(實有)--的本身。但在靈肉結合的現階段的情形下,人的理智的特有對象,是抽離物質條件的本質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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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19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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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.因此,我們從可覺之物,攝取知識;但可覺之物,並不是現成而為可理喻之物,所以除了正式理解的理智之外,在靈魂中,還應有一種主動的「能」,把可理喻的物相(Species intelligibilis),由印象中抽離出來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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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20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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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.藉著這些物相,我們直接認識共相:我們固然接觸別事物,是藉感官,但我們亦以理智接觸個別事物,不過這種接觸,是籍反射印象的作用,而我們抵達精神體的知識界裡,乃是藉著類比作用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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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21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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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.意志隨從理智,非領導理智,因為所有被稱為善,而各方面都能滿足欲望之物,意念必去追求它們,但在許多呈現出的各種美善之中,如果不能使它的判斷,確定不移,則它有自由選擇的情形。所以選擇是隨從最後的實踐判斷,而使它成為最後的,乃是意志的選擇。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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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22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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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.我們既不能以直接的透視,來覺察天主的存在,也不能以先天的論證,證明祂的存在;然而我們能以後天的方式,去證明祂的存在,即藉被造物之援助,引用由效果推到原因的論證,來證明祂的存在;亦即由在動中而不能為其動的恰當原則之物,而推至不動的第一動者;從宇宙間之事物,從一些彼此從屬的原因產生過程,推至那沒有原因的第一原因;能存在,也能存在的可損之物,推至絕對的不能不存在之物;從一切較為低級的存在即藉生活,理解方式而存在而生活而理解之物,抵達那最高理智,最高生命,最高存在者;最後由宇宙之秩序,推至一個出類拔萃的智慧,安排,規定而指揮萬物,抵達同一的主宰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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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23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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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.天主的本質與祂的存在的現實 作(exercita actualitas ipsius esse)是同一的;即祂本身,就是自存自有;因而祂所呈現於我們的,在祂的形而上的性質上,是完美無缺的,而在祂的美善上,是無限無量的。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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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24   
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
教 宗 比約十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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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.由於祂的存在,精純不雜,有別於一切有限之物,故可結論;第一,宇宙只能藉著天主的創造而來。第二,那天主從「無」而為「有」的創造能力,絕對不能傳授給任何有限之物;即藉靈蹟,亦無能為力。第三,沒有一個受造的動因,能影響一結果的存在,除非它自第一原因,接受動力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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